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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规定已形成意见稿:篡改生产日期可罚3万

    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8项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者保健作用;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利用标识弄虚作假;使用国旗或人民币对产品进行宣传等。

    规定将于年内开始实施。今后,凡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处以1万元罚款,而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可最高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