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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分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环评前置

      3月1日,《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审查环境评价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精神,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联合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中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自2013年3月1日起,凡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受理。自2013年3月1日起,凡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的商业裙楼内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其他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办理。

  《通知》明确,2013年3月1日前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项目,需改、扩建时应当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依照环保部门对餐馆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设置6个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居住等环境敏感区的餐馆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其他餐馆项目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