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访谈专栏 > 行业动态 > 文章内容

深圳商品零售场所无偿提供塑料袋最高罚1万

     近日,深圳市工商局明确表示,从6月1日开始,深圳市工商、物价局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继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商家,将以罚款、没收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限塑令”,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商场、超市在给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凭证中必须单独列明塑料购物袋价款。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并规定不得以低于经营成本价销售塑料购物袋。
      为使企业定价更具操作性,深圳市工商物价部门经过研究作出更明确规定,要求塑料购物袋售价不得低于其进货价;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标明价格或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不按标示价格方式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提供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为保障市场内塑料购物袋的质量,工商部门要求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统一设立采购、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摊位(可自营或指定店档专营),除了专营摊位以外,其余摊位不得销售塑料购物袋。场内经营者如有违法销售或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执法部门将直接处罚市场开办单位。
      商家不明码标价或以打折等方式不按所标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将被物价管理部门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有低于购进价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工商局要求各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件,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无合法来源、无索票索证、无台账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将被处以最高20000元的罚款。自6月1日起市工商(物价)局将全面受理市民有关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