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储备盐存储规模暂定为食盐3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2万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近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单位贯彻执行。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级食盐储备工作,确保储备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我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规定》应运而生。《规定》明确自治区食盐储备的原则、承储单位、管理主体、储备规模、资金保障、动用权限、监督检查和有关要求。按规定,自治区储备盐存储规模暂定为食盐3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2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