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化食盐出厂(场)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上调而增加的流通经营成本,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对食盐流通环节批发价格进行调整,零售价格不变。
据了解,本次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下同)、产区批发价格每吨提高80元,我省将适当调整食盐批发价格、调拨价格。小包装食盐按照省和市县盐业专营公司分别承担30元,零售环节承担20元的原则消化产区批发价格上调影响;50公斤大包装食盐调拨价格和批发价格每吨均顺加80元;日晒盐调拨、批发价格暂不调整。
省物价局强调,本次食盐出厂(场)价格、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后,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价格、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