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加加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时,曾主张长康公司在第29类芝麻油商品上申请的“加加JIAJIA”与其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JIAJIA”、“加加”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则以芝麻油与酱油属不同类别的商品为由,裁定核准“加加JIAJIA”商标在第29类的芝麻油等商品上注册。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表明,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加加JIAJIA”商标指定使用的“芝麻油”与加加公司“JIAJIA”、“加加”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均为烹饪调味品,销售渠道、消费群体都无明显区别,应判定为类似商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此前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