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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允许生产出口调味品企业使用非碘盐

    吉林省调味品行业协会就生产酱油和大酱须添加碘盐,导致碘资源浪费和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等问题,经与盐业管理部协调,盐业部门同意出口调味品可以使用非碘盐。

    1994年,吉林省六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酿造业用盐必须使用碘盐。在生产实践中,此规定引发了许多问题,企业反响强烈。吉林省调味品行业协会成立后,企业要求协会出面协调解决。该协会对酱油、酱类企业用碘盐问题做了大量调查,发现碘具有在高温条件下分解挥发特性,而酱油、酱类均是在高温发酵后再经高温灭菌酿造而成,加碘盐后碘保留在酱油、酱类产品中的碘成分微乎其微,会失去添加意义。为验证碘在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吉林省调味品行业协会委托权威检测部门做了专项检测。依据碘盐中碘酸钾含量35+15mg/kg,酱油中盐含量为17g/100ml计算,每毫升酱油应含碘6.3微克。但今年2月得出的检验结果却是每毫升酱油含碘0.6微克,证明碘盐中的碘酸钾在酱油生产过程中,损失了90%以上。此情况造成生产成本增加、碘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影响产品风味,不利于产品出口。使用碘盐后,碘酸钾在高温、湿热条件下挥发,使酱类产品颜色变黑,口味发涩。而日本、韩国、东南亚、欧洲一些国家并不要求调味品在生产加工时必须使用碘盐。当某些酱类产品出口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时,均引起质疑,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

    经吉林省调味品行业协会与吉林省盐业管理部门协调,双方充分考虑到调味品行业生产特殊性,避免碘资源浪费,为产品出口提供有利条件的情况下,同意生产出口调味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非碘盐。据悉,允许生产出口酱油、大酱使用非碘盐所涉及的企业有吉林省田野泉酿造有限公司、吉林北康酿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百乐酿造有限公司三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