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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4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工商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
 
  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和《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
 
  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2.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的规定要求。
 
  三、监管职责
 
  工商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规定的监管职责是: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查处无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商标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规定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要求。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企业名称核准;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6、外国(地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监管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总体要求
 
  在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工商各部门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不断加大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力度,综合运用执法办案、专项整治、行政指导、信息公示、抽查抽检、联动协作、信用奖惩、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管理等方式方法,创新机制,落实宽进严管、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要求,切实提高后续市场监管效能。
 
  (二)主要措施
 
  1.执法办案方面
 
  (1)把执法办案作为后续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以打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福建省市场的品牌为目标,突出办案主业,突出反不正竞争、反垄断、反地方保护主义,调整办案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通过严格执法形成倒逼机制,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清障搭台;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处罚和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福建省公平交易信息监测体系,对重点市场主体和交易市场的公平交易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信息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防控和预警能力。
 
  (2)构建规范、高效、统一的执法办案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制度,建立规范执法办案、案件信息研判发布、案源管理、案件查处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完善经济违法信息举报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案管系统”作用,加强办案监察;构建全省工商系统科学、统一、高效的执法办案指挥调度和案源管理体系。
 
  (3)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心,强化保护经营者正当交易权益工作,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提高经营者合规交易、自律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
 
  (4)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情报交流反馈机制,协同办案,实现一家处理,抄告多家的格局。严管规范执法,遵循“谁主办谁办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升级完善案管系统,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1)建立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加大对重点商品和重点领域的抽查检验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加强商品抽查检验数据的分析利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送质量分析报告,依法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开展商品抽检信息通报,将不合格商品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增强监管合力,促进社会共治。
 
  (2)建立不合格商品查处制度。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实施“双向追溯”,严查假冒伪劣商品的供货来源、销售去向、仓储地点等,加强源头治理;对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或具有潜在危害、涉及面较广的不合格商品,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商品质量改善和市场秩序好转。
 
  (3)完善消费维权长效监管机制。推行“诉转案”制度,建立消费纠纷调解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通过消费者投诉深挖案源线索,有力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推进12315“五进”工作,健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推行“企业直通车”、流动维权等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提升消费维权执法监管效能。
 
  3.登记事项监督管理方面
 
  (1)实行年报信息抽查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和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公示的年报内容等信息实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实行举报核查制。工商部门在收到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方面的举报后,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如属于上级机关转办或督办件的,按规定将结果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同时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实行无照经营严查制。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进工作落实。
 
  (4)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经营异常名录操作办法,将具有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警示、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社会公众,减少交易风险。
 
  (5)实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依法将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列入黑名单,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等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对已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监管的企业在监督管理中可实行重点抽查;建立严重违法企业的关联管理机制,依法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6)完善信用良好企业奖励机制。完善工商信用优异、良好经营户认定办法,加强正面引导,对被认定为工商信用优异、良好的经营户,工商机关发予证书,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落实工商部门优惠政策,并推动相关部门在银行信贷、资质资格认定等方面出台奖励扶持措施。
 
  4.市场规范管理方面
 
  (1)深化市场业主责任制。明晰市场业主责任,推动市场业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督促指导市场业主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指导市场业主与场内经营者规范签订协议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试行市场抽查监管制度。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探索试行市场抽查监管制度,科学合理确定抽查面,采取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内经营主体、商品及服务质量和经营竞争行为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
 
  (3)强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深入推进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强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4)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指导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5.广告监督管理方面
 
  (1)完善主要媒体广告监测制度。对省内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发布广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查,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类别广告,提升违法广告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广告监测数据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广告监测情况通报,抄送有关部门,推进协同监管。
 
  (2)完善违法广告警示制度。利用红盾网、新闻媒体定期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曝光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企业和产品,引导公众提高对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制度。深入推行“反广告”措施,依法责令违法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就违法行为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开更正适用条件,规范公开更正的内容、发布规格、发布次数、发布时段、发布范围等标准,并监督检查公开更正落实情况。
 
  (4)建立媒体广告发布情况公示制度。利用红盾网、新闻媒体定期公示主要媒体广告发布情况,对媒体广告违法率、违法广告发布量等指标进行公示排名,促进媒体自律。
 
  6.商标监督管理方面
 
  (1)建立商标战略实施分类指导制度。通过向企业发放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规范使用提示书、商标违规使用警示书、海关备案提示书、商标维权联系卡、驰著名商标跟踪服务卡等,引导企业正确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商标、主动保护商标。继续推广企业字号与商标名称一致的商标策略;引导实力较强的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合理扩大商标类别;引导扩张型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提前注册商标;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支持外向型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信誉度和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积极争创驰著名商标。
 
  (2)建立商标印制管理机制。帮助商标印制企业建立健全商标印制全流程工作规范,制定商标承印核查制度、商标印制登记存档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商标标识处理制度、商标印制联络报备制度等五项工作制度,明确商标印制监管职责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商标印制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3)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在各地区有条件的大型百货商场、专业市场、专卖店等试点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倡导市场主办方对进场商品商标进行备案、查验、审核。工商部门以备案信息为依据,对市场经营场所内的商户品牌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杜绝假冒、仿冒品牌商品。
 
  (4)完善高知名度商标保护制度。在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驰著名商标数据库,在企业名称预核查重阶段对驰著名商标信息进行过滤,避免我省驰著名商标名称被抢注为企业字号。充分利用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泛珠三角地区、华东地区商标办案协作体系,及时商请外省工商局支持我省高知名度商标企业维权。对于证据确凿、情节明显、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必要时派专人协助企业跨区、跨省维权。
 
  (5)建立完善商标案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商标执法监管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商标案件和商标权利纠纷预警与应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稳妥处理。对社会反响强烈、媒体关注度高的商标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应对,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商标侵权案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6)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记入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约束。
 
  7.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方面
 
  (1)建立企业住所确认制度。工商机关在抽查、案件办理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可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予以确认,确实无人签收的,视为无法联系,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工商机关按照规定的比例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地理区域、所属行业、主体类型等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即时信息实施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示。
 
  (3)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核查制度。工商机关收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即时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的,应开展核查,依法予以处理。
 
  (4)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外商投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5)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将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企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等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相关协调机制作用,积极履行工商职能,落实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后续联动监管。
 
  1.建立竞争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工商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完善案件信息交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工商机关与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建立跨部门的保护福建企业合法权益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工作合作等机制。
 
  2.建立完善商标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就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明确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咨询、联席会议等制度。会商重大执法政策,联合开展执法调研,不断拓展商标执法合作领域,适时组织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加强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和泛珠三角地区商标监管合作,健全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协查机制,做好案件通报、信息反馈工作,共同推进跨区域的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建立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驰著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打击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推进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中介组织治理、黑网吧整治联动监管机制。按照《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发挥相关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各相关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运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等载体,推动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4.推进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动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一是认真处理各职能部门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二是共享监管执法信息,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尝试建立信息共享协作平台,推动广告监测、案件查办以及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发布许可信息的共享,有效提升监管效率。
 
  5.推进完善商品交易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与商务、文明办、卫生、物价、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执法、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联合开展创建诚信示范市场活动,共同推动市场业主责任制落实;推动制定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场业主责任制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破解市场监管难题,增强监管执法合力,共同维护好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6.推进完善网络商品交易联动监管机制。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在涉网经营主体建库、日常监管、服务发展及执法办案环节,均需要各相关行政部门的通力协作。探索与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经贸部门、发改委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协作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等。
 
  7.推动建立部门间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提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功能,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将市场主体许可审批信息、资质资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共享,推进监管联动。
 
  8.建立健全打击传销联动机制。完善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发挥主力军作用,综治、维稳、民政、财政、教育、工信、银监等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联动工作机制。在继续贯彻落实好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基础上,推动地方政府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各地文明单位考核指标。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要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试点地区更要积极主动,不等不靠,突出先行先试,努力创造实践经验,并及时总结推广2.落实保障措施。一是组织机制保障。按照“小局大所”要求,合理整合县级工商局内设机构,将人员力量更多地配置到基层工商所。根据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科学划分机关与工商所的事权,明确工商所职责定位,做到责权利相一致。根据工商所职责和人员编制实际,调整规范工商所内部组织结构,切实提高工商所监管效能。二是信息化保障。巩固整合融合成果,充实完善福建省工商系统一体化平台“综合监管”功能,为信用监管提供抓手;积极开展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二期建设,为年度报告公示制、部门协同监管等提供载体;充分利用福建工商大数据优势,开展数据深度发掘,为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的建立提供信息支持;在工商总局指导下,加快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建设。三是检验保障。组织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抽查检验工作,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相关知识培训和宣传。
 
  3.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15。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