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产业信息 > 协会执行会长专题 > 文章内容

在《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政策环境研究》课题评审会上的发言摘要---卫祥云

    我最近应邀参加了《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政策环境研究》(以下称研究)课题专家评审会。该《研究》由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主任为组长,成员包括政府部门分管行业协会工作的司、局长,直管协会的代表和部分专家、学者.评审组组长为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成员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主管行业协会工作的司、局长和部分大学教授及学者。我有幸被邀请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会。在会上我讲了一些情况、观点和对几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对审定意见补充了两点看法,一点被采纳,一点被放弃。现将发言的主要内容摘录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我认为, 《研究》是目前为止对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以下称行业协会)政策环境最全面、最透彻、最有利的报告。包括对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概念的定义、重要性和不可替代的阐述、税收政策的分析和明确行业协会不能以所有制来建立等政策建议,都堪称亮点,不再列举。
    我认为:目前,行业协会的政策环境很不理想。尤其是针对个别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有明显放大的现象。有的评论“以偏概全”,甚至出现了文革时期惯用的“打棍子”和“扣帽子”言论,这是对行业协会的严重不公,对行业协会的形象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如“卫生部牙防组认证”被查事件,本来与行业协会无关,但却由此得出:“一大批行业协会、学会生存在灰色地带”的推论;照此逻辑,“枪毙”一个郑筱萸,就可以推论“一大批副部级官员生存在灰色地带”吗?如由“方便面涨价事件”推论出“行业协会之乱”等骇人听闻的评论;照此逻辑,能以国家审计署连续几年审计出政府有关部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实,就可以推论出“政府之乱”吗?
    我认为:目前,行业协会遇到的“办刊得不到批准”、“有的行业难以登记注册”、“税收不合理”和“户口在外地人员在北京不能办居住证、女职工不给上生育险”等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方针、政策不配套和中央与地方政策不衔接”等原因造成的.这种现象亟待改变。
    我对”审定意见”提出了两点补充意见:一是该《研究》全面阐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艰难中起步,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规范,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这一基本事实,并被采纳。二是该《研究》是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职能改变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所作的研究,难免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因专家意见有分歧,未被采纳。
    我对几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第一,关于一业一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问题。主要是由于行业协会目前的登记准入制政策造成的,根源在于双重部门管理体系。从理论上讲,行业协会不能提倡和鼓励竞争,但业务和职能交叉不可避免,解决的办法只能靠“市场化”。登记主管部门只要不重复登记两个完全相同的名称即可,可简称为:名称有异,适度竞争。其他的事全都应交给“市场调节”。第二,关于行业协会离退休人员多的问题。这只是一个现象,不是一个问题。一个人的生理年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无能期是指25岁以下的人,创造期是指25-64岁的人,无力期是指65岁以上的人。从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的角度看,一般18-22岁的人属于找工作的阶段,可能会选择到行业协会工作,但25岁后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就会有互相比较和跳槽的可能,因此,吸纳居于创造期的人到行业协会工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60岁或65岁以后离、退休的人到行业协会工作有许多有利条件,起码负担轻,且大多数有工作经验,有很多是政府机构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所以,很多行业协会把人力资源锁定在的离、退休人员,实属一种无奈而正确的选择。或者说是次优选择,但也有属于最佳选择的。况且,许多离、退休人员在资历、水平、能力和能量方面是有特殊优势,为什么不选用呢?从目前的国家公务员、企业职工和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从业状况看,行业协会最难吸引人才是由于对未来发展的预期的不明朗。因为当公务员有个特点:就是当大官的干大事;当小官的干小事;职责相符。从发展预期上可以从当小官到当大官,从干小事到干大事。而在企业工作的特点是:干大事的挣大钱;干小事的挣小钱,职薪对应。从发展预期上可以是从干小事到干大事,从挣小钱到挣大钱。两者都有上进的动力和上升的通道。行业协会则不同:不仅不能当大官,连小官也不是;干大事不可能,挣大钱更不可能。因此只能是干小事,挣小钱。不仅没有上升通道,也缺乏上进的动力,这是行业协会无奈的现实。既然行业协会招人、聘人、用人、培养人、留住人有种种困难,那么行业协会中离、退休人员多就不足为奇了。当然也不是一个问题,还是要用市场化去解决。至于行业协会要在人生创造期内培养职业化人才则是一项非常复杂和难度极大的系统工程。各行业协会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但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探索。第三,关于“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的问题。这是国办发[2007]36号文件的亮点之一。对此,有些会长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实际上中国调味品协会在2002年的理事会上就提出这方面的“改革构想”,并在2003年的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到今年国办发(36)号文件明确提出该问题已经过去了五个年头。这说明,我们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当然也有个别行业协会已经做了。我认为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需要说明的是:鼓励不等于“必须”。在离、退休干部、企业家和专家等人员中,选择什么人当会长,应该是以由各行业协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化的原则去选择,并按照目前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就行了,不需要争论和讨论。第四,关于国外行业协会在中国设立分会和办事处等。我曾撰文提出要严管的意见,而且上次讨论会民政部的一位处长曾给我答复这个问题快解决了。但直到现在还没有解决。目前个别行业协会违规事件就与此有关。我本人就收到一份国际某某工业联合会副主席的聘书。事前我对此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它在哪里?在干什么?希望民政部门要尽快管起来。第五,关于“代管”协会的管理体制,目前还可以。但我认为“联合会”一类组织,不管叫什么名称,一定要重新定位,才能规范发展;否则,将自行退出历史舞台。当然,也存在一种可能就是发展成像德国的工商会、工业联合会或美国商会模式类似的社团组织,但目前在我国尚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中国调味品协会会长 卫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