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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15日获悉,《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本月起施行。其中规定,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安全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销毁等适当的措施。 

    《办法》指出,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告当地工商机关。与退市的不安全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该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方可继续销售;未能提交的,应当抽样送检或要求生产商提交新的质量检测报告,恢复销售前应当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办法》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适当、有效的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经营者对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的,辖区工商机关应当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在限期内召回。 

   《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依法应予以处罚的,如果票证和经营台账完整,主动报告并配合工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及时退市,工商机关应当将其作为从轻量罚情节;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另外,我省各级工商机关鼓励群众举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第一举报人和其他有功人员将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