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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9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有关处室(中心、窗口)、驻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制度(试行)》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年度审计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通过把消费者的认知与参与、生产者对质量的控制、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是指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每年度依法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资质、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食品安全、出厂检验、销售台帐、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进行审核,作出客观、公正的质量安全年度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自治区局”)负责组织全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工作,每年度9月30日前负责遴选公告审计机构和实施年度质量安全审计的食品种类。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8大类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审计机构完成本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五条  审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当数量的食品生产许可注册审查员,愿意承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工作,能够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活动,独立于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非行政机构。
 
  第六条  愿意承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度6月30日前向自治区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自治区局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于9月30日前公告承担质量安全年度审计工作的机构名单,审计机构应与自治区局签订协议书。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自治区局公告的机构名单中选择审计机构,在次年3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核实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且在有效期限内。核实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与生产许可证标注的内容一致。核实实际生产的品种与对应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性。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供方原辅材料,并建立供方企业信息档案。
 
  核实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物质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核实每批(件)原辅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生产企业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核查检验记录。
 
  第九条  核实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审核食品添加剂验收、入库、出库、使用等记录。
 
  第十条  核实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记录。
 
  (一)审核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生产线应与食品品种的一一对应。
 
  (二) 审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549)的生产水源,使用除自来水以外的其它水源的,每年应提供2份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三)审核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配料的最大成份与成品的物料平衡关系。
 
  (四)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审核保存的相关记录。
 
  (五)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备的技术参数、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等记录。
 
  (六)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如质量安全受权人等)。100%建立员工档案,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员工100%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员工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各种学习培训。
 
  (七)审核食品标签标识,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有关规定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及记录。
 
  (一)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已开展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
 
  (二)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的设备状态,应与出厂检验项目相匹配,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三)审核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持有检验员证的检验人员。
 
  (四)审核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的原始记录,批次产品出厂检验率达100%。
 
  (五)审计核实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保存好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第十二条  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销售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一)审核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载明的品种,其最大产量的品种实际产量与库存量、销售量的一致性。
 
  (二)审核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台帐,台帐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承运者等信息。
 
  (三)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等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审核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的整改记录及复检合格报告。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依据自治区局公布的实施年度质量安全审计的食品种类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审计工作。原则上不得对本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年度质量安全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负责组建现场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成员至少2名,现场审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审计时,应提前2天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并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实施现场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小组组长应组织召开由审计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安全受权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对审计的内容、要求及审计人员的分工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应陪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审计。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如实记录审计情况,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现场审计表》,审计评价标准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组长应召开审计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安全受权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审计组长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现场审计表》的项目逐条进行说明,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末次会议上提出,由审计人员进行释疑,无异议的,审计小组成员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安全受权人均要在审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企业可复印留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现场审计表》。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对审计结果仍有疑问,可以在审计结束5日内书面向审计机构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计结果。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小组组长依据《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现场审计表》进行整理、编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和要求、企业质量安全的总体评价、审计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以审计机构正式文件的形式编制,审计机构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现场审计表》原件,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委托方及时送达被审计企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接到审计报告后,如有异议的,可于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提出异议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认可审计结果。
 
  审计机构接到企业的异议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并将审计结果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中一份由监管部门及时送达被审计企业。
 
  接受一次异议处理后的审计结果为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最终审计报告后,及时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审计报告,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审计报告公告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审计报告公告制度,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对审计报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七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实行审计机构负责制。审计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总责。审计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机构的审计资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的分值仅体现该企业年度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不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年度审计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审计机构的年度质量安全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相关费用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食品生产监管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