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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失信 步步难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记者从2014年9月29日下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9月份例行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本次新闻通气会由省局新闻发言人主持,会上通报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情况,本次活动邀请了新华社、中新社、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南方网、广州日报、医药经济报等20多家新闻单位参加。

  会议在通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情况时指出,2014年8月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黑名单”制度共分为五章三十一条,将纳入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

  (一)“黑名单”信息的纳入范围

  “黑名单”制度第二章规定了五种情形需实行“黑名单”管理,一是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二是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三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及有关人员;四是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二)“黑名单”信息的内容及公布方式

  “黑名单”制度第三章对“黑名单”信息的内容及公布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黑名单”信息的内容方面,制度规定,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对责任人员,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等内容;对涉案产品,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在“黑名单”信息公布方式方面,制度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其政务网站上设置“黑名单”专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地下黑窝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信息,通过“黑名单”专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制度还规定,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形成全省统一的“黑名单”信息发布平台。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措施

  “黑名单”制度第四章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而且要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同时,要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另外,本制度还规定,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在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从重处罚。

  (四)“黑名单”制度的实施

  为了确保“黑名单”制度这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公正权威和统一高效,“黑名单”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另外,省局还于近期就“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下发了专门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黑名单”专栏的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