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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自治区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据了解,该项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被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情形有: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给予警告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自《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