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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37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4〕33号)精神,深化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综合治理,进一步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省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获证企业和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各市组织对辖区上述生产加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查明原因,监督整改,必要时应当开展抽样检验。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以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147号)要求,监督检查生产者资质、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等食品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线、灌装线是否使用塑料管道,原料油、成品油存放是否使用塑料容器,出厂产品包装是否使用塑料瓶(桶)及塑料盖(垫)。
 
  三、问题处置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生产线、灌装线使用塑料管道的,要求生产者必须提供所使用塑料管道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增塑剂)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使用,并督促生产者使用替代材料,实现全过程无塑化生产。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成品包装使用塑料瓶(桶)、塑料盖(垫)等塑料制品的,要求生产者必须提供所使用塑料制品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检查过程中对生产单位所使用原辅料、接触材料、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有疑议的,可以组织抽样检验;对生产线、灌装线使用塑料管道的,应当对成品组织抽样检验,样品应当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半成品、成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监督生产单位采取措施,确保终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符合规定;对已销售产品中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量超标的,必须予以召回,消除隐患。
 
  (四)各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人为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四、信息报送
 
  各市级局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并填写《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周  霖  电话:0551-62999324)。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