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和9日未经福建省盐务局许可,先后将7.5吨和15吨工业盐分别销售给莆田玉兴猪皮厂和莆田市东泰皮革有限公司作皮革加工用。福建省盐务局依照《盐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通顺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通顺贸易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2007年5月21日,福州中院对通顺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盐务局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除两碱外其它单位生产用盐由省盐务局审批。上诉人(通顺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包括经营工业用盐,但经营工业用盐需经行政许可,因此对上诉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工业用盐的行为违法。被上诉人(福建省盐务局)有权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为我省第一例较为典型的当事人因不服我局对其经营小工业盐行为做出行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本案的判决,对今后办理未经许可经营小工业盐的盐业违法案件提供了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