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这些商标的,是浙江咸亨高科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公司董事长正是张尚明,数年前因“咸亨”商标官司出名。多年来,他注册了100多个商标,几乎涵盖所有商标类别。“绍剧”、“越剧”、“莲花落”是公司两年前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为第30类、29类、33类,也即饮料、食品、酒类。
得知自己的文化品牌被注册成食品商标,浙江绍剧团第一个站出来提出异议。该团认为,绍剧是中国地方戏剧艺术代表,具有高雅的形象,深受全国观众喜爱。浙江咸亨高科有限公司将“绍剧”商标申请在食品、饮料、酒类上面使用,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是在无偿借用“绍剧”知名度。假使市场上出现众多的“绍剧”食品、酒和生活用品,将严重淡化绍剧高雅艺术的形象,容易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绍剧经营者、传播者、爱好者的利益因此也将受到损害。
昨天下午,绍兴莲花落“掌门人”倪齐全也在准备提出异议材料。他的理由似乎底气十足:绍兴莲花落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可以用在企业商标上?嵊州文化部门也表示要捍卫自己的越剧文化品牌。
那么,什么样的异议理由才会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呢?绍兴天天商标事务所所长叶莉斐支招:《商标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也称作商标的区别性或者是识别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如果“绍剧”被用作食品商标,文化和商品混用,就缺少识别性了。另外,《商标法》第10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有关部门只要能说清楚这个“不良影响”,商标被核准的可能性就小了。
-链接“咸亨”商标争夺战
1986年,绍兴县咸亨酿酒厂向绍兴县工商局提出了注册“咸亨”牌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经过审查,于1987年5月发布了“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同意绍兴县咸亨酿酒厂以“咸亨”牌为注册商标。
公告期间,绍兴市酿酒总公司提出了异议。该公司在京津沪等大城市创办了多家以“咸亨”命名的酒店。
异议审查一波三折。1988年1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绍兴县咸亨酿酒厂的“咸亨”商标可以注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