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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食品事故报告有时限 消费者有报告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要层层及时报告,消费者也负有报告的责任。浙江省有关部门日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人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试行)》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都是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对于造成公众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根据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